桂林企业界书画家协会章程

(2018年9月16日桂林企业界书画家协会全体代表会议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桂林企业界书画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桂林市具有较高水平的书画家、篆刻家、书法教育家、书画理论家、书画艺术收藏家和企业界自愿组织的群众艺术团体,是市文联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企业界和书画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桂林文艺事业、推动文化和企业结合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桂林企业界书画家协会宗旨是用艺术提高企业品位,企业促进艺术发展。

第三条  桂林企业界书画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强化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桂林市书画家、书画工作者、书画爱好者和企业界人士,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美学精神,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书画艺术批评的良好氛围。发展繁荣社会主义书画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用艺术提高企业品位,企业促进艺术发展,推动艺术和企业的结合。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会、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艺术走进企业乡村、对外交流、人才培训、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继承和发扬我国书画艺术传统,积极支持、推动群众性的书画艺术活动,重视发现培养举荐人才,扶持新生力量,发展和扩大桂林市书画艺术队伍,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组织引导书画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走进企业、社区、乡村,开展创作活动,鼓励会员把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不断提高书画艺术专业水平。在书画艺术创作中要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阐发和传播中国精神。深入继承传统、借鉴各类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书画创作,不断提高书画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书画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画创作,开展书画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站及新媒体建设,推动各级书画教育,培养书画人才。完善机制,拓宽渠道,建设文艺阵地,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爱书画艺术的企业家、书画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壮大书画和爱好者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书法工作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作用,建设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发展书画艺术文化产业,加强基础文化建设,为服务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健全相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相关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桂林企业界书画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画艺术领域或企业建设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各项工作的义务,有为书画事业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中国书画艺术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书画艺术家、书画艺术工作者、书画艺术爱好者,符合一定条件,认可本会章程,由本会团体会员推荐,履行相关手续,经本会审核批准后,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和理事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桂林企业界书画家协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桂林企业界书画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主席和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一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桂林企业界书画家协会会址设在桂林市。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桂林企业界书画家协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桂林企业界书画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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